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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050.com发布时间:2025-10-30 11:41:37 点击量: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一条隐蔽的灰色产业链——外挂产业,也正悄然滋生并迅速蔓延。
2022年2月至2023年9月间,张金龙在未经某游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从某人处购买该游戏外挂作弊软件,后在其淘宝店铺“某网络工作室”和其组建的QQ群内加价销售给游戏玩家。
2023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周俊华明知张金龙销售游戏外挂作弊软件,仍参与并负责“某网络工作室”淘宝店铺的运营,并负责将在淘宝店铺购买作弊软件的游戏玩家拉进张金龙组建的QQ群内,以便游戏玩家通过QQ群再次购买。
二人约定淘宝店铺的销售金额归周俊华,QQ群的销售金额归张金龙,购买作弊软件的费用由张金龙支付。
案发后,经司法鉴定,涉案游戏外挂作弊软件程序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该游戏程序增加自动执行任务、自动移动、自动攻击、移速加快、无视敌人攻击的功能,属于“破坏性”程序。二人销售该“破坏性”程序外挂金额共计83万余元(含购买该外挂软件的费用13万余元),张金龙违法所得约为58万余元,周俊华违法所得约为11万余元。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金龙现金80万元,扣押被告人周俊华违法所得1.5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周俊华向龙山法院上缴违法所得9.5万元。
经龙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张金龙、周俊华在未经某游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售卖“破坏性”外挂程序(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考虑到两名被告人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张金龙、周俊华二人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至3万元不等。另外,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金龙违法所得人民币58.4万元,被告人周俊华违法所得人民币11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游戏不应成为滋生非法牟利行为的“温床”。未经许可或者授权开发游戏外挂程序,不仅严重破坏游戏企业正常运营秩序,也影响网络行业生态健康。本案中,张金龙、周俊华售卖的游戏“外挂”在使用过程中影响了原游戏系统的正常运行,属于“破坏性”程序。“破坏性”外挂程序运行是通过在游戏中用封包和抓包等工具截取用户端与游戏服务器之间的传输数据流,修改发往服务器的反馈数据封包,进而达到远远超出系统本身设定的效果。这些“外挂”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后,轻则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运行方式产生干扰,重则直接控制游戏进程与结果。所以,对于此类“外挂”的制作、销售行为,认定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犯罪。(注: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